1.在我国,涉及征地事宜时,对于附着物沉香树的补偿标准尚未建立起一个全国性的统一标准;
2.已被征收的土地上面的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标准则由各省市、自治区以及直辖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规定与实施;
3.我国法律法规明确指出了在处理征地问题时必须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先的生活水准不会下降,长远的谋生之道也有所保障。
无论征收何种类型的土地,都应给予公平且合理的补偿,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本的生活水平不致下降,同时还要为其长期谋生提供稳定的保障。
对于征收的土地,政府部门需要依法按时并且足额支付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款,包括对农村村民的住宅、其他地上附属物及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此外还需要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用。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农民朋友种植面积最大的的农业用地,其土地补偿款和安置补助款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
而在制定区域综合地价时,需充分考虑土地原有的使用、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量、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状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个重要因素,并相应每隔两到三年进行一次调整或重新发布。
另外,对于除农业用地之外的其他土地、地面之附属物以及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皆是由省级政府、自治区政府以及直辖市政府进行制定与执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