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民间借贷的情况下,当借款本金与其实际交付金额不相符时,应首先对出借人声称的借款事实进行深度分析和全面审议,从中甄别哪些部分可能存在无法被完全排除的疑点和漏洞。
如果发现存在合理怀疑方面的问题,那么便需要向出借人提出更严格的举证要求,保证其提供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所述借款事实确实存在并真实可靠。
最后,根据司法实践中的惯例以及现行法律法规,在确认借款的真实数额方面,应当优先考虑和采纳实际交付金额的数据作为关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