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享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权益;
2.若因患病或者生育原因需要前往指定医院接受治疗时,可按相关规定申请最高70%比例的医疗费用补贴;
3.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若选择创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者自谋生路,则一次性可以领取剩余期限内的所有失业保险金(此金额加上此前核定并发放的月份数,总和不得超过24个月),将其作为启动生产的扶持资金;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幸离世的情况下,其家属有权提出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以及一次性的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5.对于女性失业人员而言,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怀孕分娩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条件下,她有权利申请领取为期三个月的生育补助金,该项待遇的具体数额将按照与领取的失业保险基金计发标准相同的水平进行计算;
6.失业人员将能够无偿接受各类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第十三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三)己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