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获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之前,拆迁人必须严格遵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规定,将房屋拆迁的赔偿和安置资金以固定金额存储于特定金融机构的专有账户中,同时设立适当的资金使用进度计划以保证还建工程或补偿安置的需要。
2.以上所涉及的资金应该优先且直接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和安置,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资金挪用行为。
3.在获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之前,拆迁人、相关金融机构以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共同签署关于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协议。
相关金融机构需要依据协议约定严格监管和管理资金,保证其专门适用于拆迁补偿和安置工作,如发生金融机构未按协议约定擅自划拨资金,导致被拆迁人无法得到有效补偿安置的情况,应当依照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