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存在交通事故且该事故导致了损害的情况下,如果被认定为套牌机动车负有责任,那么当事人有权提出请求,要求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此种情境下,人民法院将予以支持这一合法主张。
但是,如果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层同意实施套牌行为的话,他们应该和套牌车的所有者或者管理层共同承担法律责任,即实行连带责任制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