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乃指由国家机构、国有独资企业、市镇集体企业、外资投资企业、市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各类城镇经营性单位、公益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在职工作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的一项长期性的住房储蓄资金。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以个人储蓄为基础,同时依赖于单位的资助,专用于解决特定住房问题的长期性专用存款方式。
它的组成部分包括从个人工资中扣除的部分,这部分充当了个人平时收入的储蓄部分。
换言之,公积金本质上就是个人日常收入的一个积累形式。
从另一视角观察,在婚姻关系持续存在的情况下,假如用公积金购买房产,那么这处房产就理应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哪个层面解读,都可以看出住房公积金无疑构成了夫妻共有的财力资源,因此在面对离婚纠纷时,必须对此予以妥善的分割处理。《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