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虚假签名缔结合同所产生的不良后果包括:
1.当当事人在签约环节中使用虚拟化的姓名进行签署,使得另一方按照其实质意愿做出决定并由此给自身带来利好时,这种行为相当于实施了欺诈行为,因而是一种违法的民事行为。
此类行为可能会引发合同自始无效或绝对无效的法律追责,当事人须为此承担相应的负面影响。
2.使用假名签署合同还有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等严重罪行,进而面临刑事处罚。
其中,合同诈骗罪系指行为人基于非法占有的动机,在合同签订及实际履行过程中,通过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隐藏真实情况等手段进行蒙蔽,以此方式让对方当事人陷入误区,从而骗取其财产,且金额达到法定数额标准的犯罪行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