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的构成通常具有以下要素:首先,在公共场合无事生非,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的混乱;
其次,肆意挑衅,甚至殴打伤害无辜人等不当实行行为;
再则,这一系列寻衅滋事行为需要构成扰乱公共秩序的特定情况才能够认定为违法犯罪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此罪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侵犯的法益主要为社会公共秩序,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出四种不同的方式:第一种即随意地殴打他人并导致情节极其恶劣的后果;
第二种则是追逐、拦截、辱骂以及恐吓他人,且这些行为也需要达到情节恶劣的标准;
第三种情形,就是强行索取或占用公私财产,并且情节相当严重;
最后一种便是在公共场所引发纷争,从而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紊乱。
关于寻衅滋事是否会被裁定为三个月,须依犯罪情节以及相关量刑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然而,基本的寻衅滋事罪行一经构成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严厉惩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有期徒刑的法定期间位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而拘役则为一个月到六个月之间。
至于管制,它的时间界限在三个月至两年之间。
由此可见,尽管鞭笞三个月或者管制三个月的结果无疑被视作从轻判决,但是在全额刑期内,最短刑期仍然为六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