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属于夫妻单独所有的不动产,该不动产在此后产生的升值部分归属于该房产的价格构成之列,并不被认定为夫妇共有资产。
然而,倘若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独立所有的房产通过维护、管理以及投资等方式而使得其价值得到了提升,进而对房屋的实质性增值起到了积极作用,那么在这个增值过程中,这部分增值则可以被视为属于夫妻共同拥有的财富。
另外,若该房屋由夫妻两人共同拥有,那么由此产生的房产增值亦应视为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再者,若仅以单方资金购置房屋,但正由于此举,夫妻二人共同承担了后续的还款任务,此时所产生的房屋增值部分理应视作夫妇共同所有的财产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