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登记前所购置的房产,若在结婚后加上配偶的名字,将会被认定为共同所有权的财产。
在法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获得的以下各项财产,皆可作为共同财产,由夫妻二人共同拥有和支配:
(一)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金以及各种形式的劳动报酬在内的收入;
(二)通过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或金融投资获取的盈利;
(三)各类知识产权的经济收益;
(四)经合法继承或受赠而来的财产,但特定赠与予一方的项目则不在此列;
(五)其他依法应归属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