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仅凭单纯地致人轻伤,或是在打斗过程中所导致的轻伤者,皆有可能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
依据相关法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者,应承担起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是管制等惩罚。
笼统地说,所谓的故意伤害罪,其实就是行为人为非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心健康权益的犯罪,其侵犯的客体主要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而身体权乃是指容纳具备保持其肢体、器官与其他组织完整性的人格权利。
例如肢体、器官及其他组织的完整性等皆属此范畴。
在客观层面上,行为人的行为需呈现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模式。
至于作为实施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而言,其身份一般不作特殊限定,只要一般性达到刑事责任年纪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成为故意伤害罪的实施者。
在此之中,已满十四岁但不满十六岁的自然人如若涉及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甚至死亡的情况,须承当相应的刑事责任;
唯有致人轻伤的情况方需要年满十六岁方可构成故意伤害罪。
而在犯罪主观方面,故意伤害罪通常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对他人的身体健康产生实质性损害后果,并且有意识地期待或主观放任这种情形的发生。
换言之,即行为人对致人身体健康受损的局面持有明确的认识态度且在心理上予以赞同或默认。
2.轻伤者,一般乃指行为人故意伤害他人,从而使得受害人的肢体或外貌遭受损伤,视觉、听觉或其他各器官的功能也出现了部分功能障碍或其他对人体健康中等程度的伤害损伤。
其中,这包括了轻伤一级与轻伤二级两个档次。《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