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中,对于乡镇级别的人民政府,规定了其拥有职权范围,即对本辖区范围内存在的农村违法建筑进行惩处。
然而,对于超出其执法范围之外的地方,乡镇人民政府并未被赋予相应权力去管辖。
另外,根据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的职责规定,当他们做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必须事先全面组织好各有关职能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合法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详尽地调查、认定以及妥善处理。
在此过程中,倘若认为某类建筑物属于非法建筑或者超越批准的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那么该类建筑物将会被不予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