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被执行人",即在法定的正常诉讼流程结束后,或者说已经获得最终审判裁定后,却拒绝履行相应法院判决以及仲裁裁决责任的相关当事人;
在司法系统内部,对于一起民事诉讼的案件做了有利于原告方的判决之后,倘若作为被告方的人士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原告支付判定的赔偿金,并在此过程中遭到司法机关强制执行时,我们便可以将这位当事人称为此次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