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款人去世之后,若涉及到的债务被判定为夫妻间的共同责任,那么他(或她)的配偶便负有偿还这笔欠款的法定义务。
然而,当此项债务并不属于夫妇双方应承担之范畴,且无遗财产之时,除非继承人出于自愿而决定代为清偿,否则按照法律程序,该笔债务将无法得到主张。
参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应条款可知,所有合法遗产的实际价值被视为继承人应尽的偿债上限范围,他们需要按照这个标准来规定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应缴纳的税款与债务。
但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如继承人愿自掏腰包偿还的情况则不在这个条款的约束之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