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前提下,夫妻双方均享有提出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
然而,最终的宣判结果亦取决于诸多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1.若婚姻缔结初期,男方故意隐瞒自身病情,而历经数年婚姻生活且未得到治愈,此时应当耐心进行调解和说服,为相扶多年的夫妻留下最后的机会,尽量促成和解,如果仍未能挽回局面,应当做出公正有效的裁决,予以离婚。
2.初始时夫妻感情十分深厚,且已经共同走过漫长岁月并育有后代,在此境况之下,应明确强调夫妻之间肩负着相互扶持照料之责任,尽力说服当事人,希望他们能够携手共渡难关,并作出尽量调整,以最大程度地维持家庭和睦稳定。
3.如果确凿证实疾病长期难以治愈,而且实际情况表明夫妻彼此无法继续维系情感纽带,那么经过由另一方参与、家属以及相关部门妥善安排好了病患的生活起居、医疗护理和监护事宜之后,方可具备离婚条件。《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