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若起诉方已按照法律规定获得了合理赔偿,那么若对方在此后又发生了其他事项,被告人通常需独自承担处理结果。
然而,如有证据能够证明该些后续事件与先前的交通意外存在关联性,则起诉方有权尝试与其和解。
倘若和解无法达成,起诉方也可选择向法院提出争议解决请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