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面积极限测定,实质涵盖其外周水平面积及等同于水平投影面积的综合评估范畴,具体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享建筑面积及使用面积等多种参数的测量与核算。
二、房屋建筑面积的统计方法要求严格依据房屋墙体(圆柱体)勒脚线以上各楼层的外周水平投影面积进行精确测量,既要包含阳台、挑廊、地下车库等基础设施,也应纳入到室外楼梯等附属设施的考量范围之内。
同时,层高大于等于2.20米(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在此期间相同,以下简称“同上”)的永久性建筑必须予以明确计算。
三、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的定义则为各个所有权人共同拥有或共用的建筑面积部分。
四、房屋使用面积主要指房屋内部全部可用空间的净面积,并需按照房屋内墙面的水平线来进行面积的精确计量。
五、房屋层面数的认定标准主要考察房屋的实际层高情况,通常情况下,我们会将室内地坪上下0米间的空间作为一个自然层来计算。
诸如假层、夹层、插层、阁楼(隐形层)、装饰性塔楼以及屋顶上突出的楼梯间、水箱间等非必要建筑物便无需计为此处所述之层高之列。
六、房屋所在层次是指该权利所有单元的财产所在该单栋大厦的第几层位置。
若该房屋位于地下楼层,会以负数形式体现,从而方便识别和记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