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方在租赁期内未妥善保护租赁物,导致其受到侵害或损坏。
在此种情况下,若承租方能够在租赁期限终止之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修理恢复原状,并且并未因此给出租方无法按照预定计划将该租赁物再次成功租赁的能力构成任何实质性的困扰,那么出租方便无需承担因租赁物受损而产生的租金损失。
然而,倘若承租方未能在租赁期终止之后及时完成修复工作,使得出租方无法按原计划顺利开展对租赁物的对外出租业务,那么承租方应依法向出租方支付维修租赁物期间所流失的租金损失。《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