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他人委托自己保管的手机再行转送给他人,这是绝对不可取的。
依据法律规定,这样做会被视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因为在这个环节中,您作为保管者对相关手机并不具备所有权甚至处分权,因此绝无可能去随意处置它。
若您试图将受托保管之物赠予他人,那么持有人有权要求受赠人予以归还。
在此种情形下,善意取得原则并不适用,因此受赠方需依法将手机归还给原所有人。《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