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银行借贷纷争的维权途径和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明确规定,当事人需在法律规定的三年内,通过提起诉讼来维护自身的民事权益。
但如果相关法规另有限定,则应遵守该等规定所设定的时效。
诉讼时效的起算日期通常从权利人知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及义务人的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开始计算。
然而,若自权利受损之日起已逾二十年,那么人民法院将不再对其予以保护,但如果存在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则有权考虑依据申请人的申请而决定延长诉讼时效的期限。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当诉讼时效届满时,义务人将享有拒绝履行相应义务的抗辩权。
倘若在诉讼时效期间结束之后,义务人依然表示愿意履行义务,那他/她不能以诉讼时效已过期为理由进行抗辩。
同样地,对于因义务人主动自愿履行义务的情况,也不能再要求其归还已支付的款项。《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