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
凡背离国家相关法规,通过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手段,以内虚构交易、外虚设价格、中间夹杂现金退款等形式而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付出现金者,若情节严重,将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视为犯有非法经营罪而予以惩罚。
在实施上述行为时,金额如达人民币100万元或以上者,或者导致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或以上未偿还,或是给金融机构带来经济损失达10万元或以上的情况,应被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中所指的“情节严重”;
至于金额若超过人民币500万元或以上者,或者导致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或以上未偿还,或者给金融机构带来经济损失达50万元或以上的情况,则应被认作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中的“情节特别严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