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无权处分合同未经得权利人追认可被视为效力待定之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已经确立的合同因缺乏一定的生效要素而有待进一步确认其有效性,在这一过程中,该合同的生效状态尚未明确,需经由修正、补充等手续方能获得合法性。
若在一定期限内未能进行必要之补充和修正,那么这个合同将会被认定为无效的法律文件。《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