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终止劳动合同时便可领取失业救济金:
首先,应当成功实现了按期参加强制性的失业保险计划,并且在受保期间,雇主及个人均严格遵守相关缴款义务直至期满12个月以上;
其次,应为特定情况导致的意外失业而非个人自愿离职;
最后,已经完成相关的失业登记手续并具有继续寻找工作的意愿和行动力。《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