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法》之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作为雇主方的用人单位,需自员工正式参与工作的那一刻起,即须在30天内,为其在职的每位员工,向负责实施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的申请手续。
就多数公司的惯例而言,若雇员于每月的15日之前成功入职,新加入该雇主的公司将会为他们支付当月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用;
而从每月的15日后新进公司的员工,则将相应地延迟至次月开始支付社保费用。
换言之,若是在诸如上述时间段前后,即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15日)之前离开现职,原任职的公司将不再承担当月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义务;
而若是在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15日)之后离开现职,这部分员工仍有机会参加当月所需的社会保险缴费。
倘若某位员工在尚未完成社会保险缴费手续的情况下,提前结束与为之提供就业岗位的单位之间的合同合作关系,那么在此条件下,原本约定的缴费义务将由用人单位而非原单位来继续履行和承担。《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