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满足特定的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得以享有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无需与员工进行协商以取得一致意见。
关于法律规定下允许解除劳动合同的特定条件,因其实行原因的多样性而有所差异:
(一)基于双方协商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即当雇主与员工就何种情况应解除劳动合同达成共识时,该劳动合同即可解除。
(二)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1)在试用期内被发现不符合招聘要求的人员;
(2)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雇主规则制度行为的人;
(3)在严重渎职、玩忽职守等行为中辜负了公司高度信任并对单位形成了重大损失的员工;
(4)已经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们。
(三)预先通知辞退的许可条件:
(1)在医学上或因劳动损伤而患有疾病的劳动者,在医疗期限结束之后,若其已无法继续从事原有的工作或者无法接受雇主的其他安置工作。
(2)若员工不能胜任现有工作,经过培训或岗位调整之后仍然无法适应新的工作。
(3)劳动合同签订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导致劳动合同难以继续执行,双方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了解除协议。
(四)经济性裁员的条件:
(1)处于破产边缘的公司进行法定整顿时期,经过严格的申请和政府法院的批准后,启动整顿程序,此时会产生剩余的劳动生产力,而为了预防再次出现此类问题,裁员这一经济性的手段就被视为必要的整顿手段。
(2)corporations经营状况不佳,出现严重亏损生产能力不足、产品大量堆积等严重的困境,甚至可能引发严重法律后果,所以必须采取裁员措施以使企业走出危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