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层次的医疗事故定义为,对病人造成中度身体残障甚至器官组织受损,从而引发严重功能性障碍。
在这种情况下,若各方对于首次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存在异议或不同看法,可以在收到首次鉴定结果的15个自然日内,向其照顾医疗服务的卫生行政主管机关提出再度鉴定的请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