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地区进行房产建筑工程时,申请人需首先向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建房申请并附上相关申请材料;
经过乡(镇)人民政府的详尽审核,并最终得到县级人民政府的批准之后,方可启动工程实施环节。
同时,对于已拥有宅基地及房屋的家庭,则不再具备申请资格。《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