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债务人未能如期履行或者未按照协议要求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考虑向保证人提出请求,力求保证人履行相关义务。
一旦保证人成功完成执行任务并追索债务人的责任,债权人亦可采取行动,向债务人追回属于自身的权益。
除此之外,债权人享有权利,将自己持有的债权转让给保证人,但在进行这一过程中,必须完成对债务人的通知义务,否则这份债权转让并不会对债务人产生实际效果。
此外,经过接受转让者(即保证人)的同意之后,亦可不受转让禁止的限制。
然而,一旦某项客观事实因素符合民法典所定义的债权禁止转让要求,那么此时就不能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让行为。《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