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缔约过失责任所提出的权利于法律方面的构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缔约任何一方当事人对先合同义务的违反;
其次,该种违反行为需要具备可归责性的特质;
再次,在这种情况下,缔约相对人会遭受利益损失;
最后,必须证明当事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与其导致的相对方的利益损失之间存在着固有的、确定的因果联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如第五百七十七条明确指出,当缔约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执行合同义务时不达标,应承担包括但不仅限于继续履行、采取补救办法,以及赔偿损失等相应的违约责任。
另外,依据第五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倘若缔约一方通过明示或暗示的方式,或者通过自身行为表达了对合同义务不能履行的态度,则另一方有权力在合同履约期限届满之前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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