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面推进城市更新过程当中,当涉及到城中村房屋拆迁问题时,被拆迁方若希望采用产权置换作为主要的赔偿措施,那么他们有权提出原址回迁的请求,但最终能否实现原地回迁,则必须依据实际情况与双方经过充分协商之后得出的共识来决定。
而整个异地征收及拆迁工作的流程可归纳为以下十一个阶段:
首先是获取构建项目的审批核准文件;
紧接着,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成为必不可少的环节;
然后,必须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
再来是编制详细周全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同时必须开设专用于拆迁基金管理的专用账户;
随后,申请人需向相关部门递交申请并领取拆迁许可证;
接下来是发布拆迁公告以便告知公众;
再者是实施拆迁冻结以维护社会秩序;
接着便是签订房屋拆迁赔偿和安置协议;
最后便进入发放以及接受补偿款项和拆除被拆迁房屋等环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