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通常意指聘任他人代表自身执行事务所涉之人。
作为委托方,其可对特定的受托者赋予一事或多事的特许授权,亦可向该受托者授予一揽子的全权代理权,负责处理所有相关事宜。
在此过程中,委托方无须征得受托人同意即可预先支付彼等处理(委托)事务所需的一应费用。
若受托人为执行委托事务而先行垫付了某些必要的费用,委托方有义务归还这些费用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给受托人。《民法典》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