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需明确指出,在合同定金条款中所规定的定金金额不得超出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若超过此限度,则超出部分无法产生定金应有的法律效力。
同时,若合同双方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与合同中原定的数额之间存在差异,但对此差异对方予以默认接受的话,那么这将被视作对原定金数额的修改。《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