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照常规案例来看,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期通常由短及长,最短期限为三个工作日,最长则为十四个工作日。
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频繁作案以及团伙作案的重大疑犯而言,拘留期限更是延长到了惊人的三十七个工作日。
2.就公安机关依法决定与执行的刑事拘留程序来说,拘留期限实际上等于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两个时间段的总和——即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及其等待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的总和。
如若公安机关认为所拘捕的人员有必要进行逮捕处理,那么在拘留期满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应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形下,如果得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的许可,提请审批的时间则可延长到一至四个工作日不等。
3.而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者团伙作案的特大疑犯,若是得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的核准签订,其延长审查批准的时间甚至可以延长到三十个工作日之久。
此外,人民检察院也必须在接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申请书后的七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批准逮捕或者不予批准逮捕的决策。
一旦人民检察院拒绝批准逮捕,公安机关须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捕者,并迅速将执行结果报告给人民检察院知晓。《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