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违法者在污染环境行为中所涉及到的罚款事宜,相关的法律规定指出,此次行为应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且必须同时进行罚金的处罚制裁;
若情节严重时,对应的刑期会扩展至三年至七年之间,且仍需搭配罚金处罚;
而在更为极端的情况下,即有加重因素存在的场合,其对应的刑期将是七年以上,同样需要附加罚金的处罚措施。
此番法律规定即是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与保证。《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