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并不被视为强制措施。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不需要实施逮捕或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将其传唤至犯罪嫌疑人所在地市内或县域内的指定地点,亦或是前往其居住地进行询问,但此过程中需向其展示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文件。
传唤之意即为法律机关通告诉讼当事人在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达案发现场,这是一项针对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措施。
然而,实际上,传唤只是公检法部门遵循法定程序,通知特定人员自行到案的一项司法行为,其目的在于确保诉讼活动的顺畅进行,而并非法定的刑事强制措施。
所谓强制措施,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开展,根据法律规定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在一段时间内临时限制或剥夺他们人身自由的一种法定强制手段。
其中包括:
消炎实习医生、取保候审鉴定、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五种方式。
具体而言:
(1)被称为“拘传”的方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予以控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没有被逮捕的情况下,通过强制方式使其到位接受讯问;
(2)取保候审鉴定是由公安机关执行的一项法律程序,它要求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以保证随时待命;
(3)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命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期间内不得离开住所或指定期居住并监视其行踪;
(4)拘留作为一项临时性的强制措施,也是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调查阶段暂时采用的一种手段;
(5)最后,逮捕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一项法律程序,旨在在合理时间内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同时将其移送一定场所实行羁押。《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