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若其中一方向法院递交了离婚诉状,而另一方则持有异议,那么只要提交于法庭的证据能够充分证实婚姻关系确实已经出现了裂痕且经过调解仍然无法修复的话,法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做出判决,批准离婚。
第二条,以下几种情形皆可作为证实夫妻情感确已破裂的参考条件:
例如,重婚或与他人共同生活的证据;
对家庭成员施暴或虐待、遗弃的证据;
存在着严重的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且多次教育仍无改变的证据;
由于情感不合导致分居达到两年以上的证据;
以及其他能表明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等等。
然而,在诉讼过程中,我们还是要留意以下几个关键点:
首先,关于司法管辖权。
通常情况下,公民提出的离婚诉讼应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但如果被告离开其所在住所地超过一年时间,则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其次,在双方均离开各自住所地超过一年的情况下,应由被告常居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若无固定住所,则由原告在提出诉讼请求时临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处理;
再次,若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失踪或者被宣告失踪、被劳教或被囚禁等情况,则由原告所在地或者其常居地人民法院负责处理。
再者,调解原则应该视为审判离婚案件的必要环节。
除非当事人因为某些特殊原因真正无法出席调解会议,才可以选择不出席并提供书面说明意见。
最后,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必须提供一定的证据去支持他们的诉讼主张。《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