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考虑办理离婚手续时,必须满足以下相关要求与条件:
1.首先,协议方式的离婚,首要前提是当事双方皆持有已颁发的结婚证书,且各自均具有完整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力。
此外,关于子女抚养权归属、财产瓜葛及债务责任处理等相关事宜都需经过充分沟通与协商,达成共识方可进行下一步操作。
2.其次,对于通过诉讼途径办理离婚的情形,必须要达到夫妻情感确实已经破裂,且任何调解手段均无法达成和解效果。
同时,若一方被依法宣告失踪,其配偶有权借助诉讼程序提出离婚请求。
另外,当夫妻二人经过法院裁决不准许离婚之后,若两人仍持续异地分居达一年之久,其中一方可以再次向法院提交离婚诉求。
在此过程中,务必牢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规定,即夫妻双方在自愿离婚时应签署书面离婚协议,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递交恳请离婚登记的申请文件。
这份协议应明确陈述双方均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愿,并详细阐释针对子女抚养、财产分配及债务债权处理等关键议题所持有的一致性看法。《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