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雇佣关系中出现被企业辞退的情况时,所产生的经济补偿金额将根据雇员在企业历史年度中的工作年限以及其应得薪资水平进行确定。
如若雇主在此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导致雇员被辞退,则需对经济补偿金额翻倍支付。
具体而言,经济补偿的计算规则如下所述:
首先,经济补偿金额应以雇员离职之前12个月的平均应得税前收入为基准;
其次,雇主需要根据雇员在该企业服务的年限,每满一年额外支付给雇员一个月的工资;
再次,对于服务期限大于等于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雇员,其经济补偿将参照一整年的标准来计算;
最后,对于工作时间小于六个月的雇员,则只能获得半个月的经济补偿。
另一方面,若雇员的月平均收入超过了公司所在地府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本地年度职工月平均收入的三倍的话,那么雇主需要按照雇员正常月平均收入的三倍作为补偿金进行赔付。
同时,我们注意到,任何一位雇员所能获得的经济补偿最高年限不得超过12年。《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