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离婚手续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配问题应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如夫妻中的某一方并非该公司之股东,则在经过其余所有股东表决通过并纷纷明确声明放弃其优先购买权后,此方将有权合法转让其所持有的该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
其次,若有其他股东对此项转让行为持有异议,或者欲行使优先购买权,那么应对由此产生的股权转让所得财产实施分割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