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家庭产权法律制度之中对于著作权利范畴的详细界定,其中包含有署名权利,即将作者本人真实身份予以直接揭示,并在其创作作品之上进行明确署名的这项重要权利。
近期,我方发现有某家电视台在播放相关影视剧之时,竟然用商业推广广告完全遮盖住了原著创作者的个人署名,这种行为明显侵害了原著作者所享有的署名权利。
根据我国家庭产权法律法规以及广告管理条例,同时亦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造成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若干解释中的明文规定,我们要求该电视台应立即采取措施,公开对原著作者表示歉意,尽力消除由此次错误操作引起的不良社会影响,并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