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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法律后果

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法律后果
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它既包括缔约各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
2024-03-27 12:20:05 已帮助197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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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法律后果
1.倘若利用某人之名签署合约,行为方在主观意识中具备欺诈他人财产、非法占有这些资产的意图,那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其行为将可能涉嫌合同诈骗犯罪。
2.由于需要借用他人资格证明,有人会采取假冒他人名义的方式来签订合约。
这类合约往往会被认定为无效合约。
3.如果行为人未能获得被冒用人的代理授权却依然以他人名义签下合同,这称为无权代理合同
这种合同在被代理人(也就是“被冒用人”)做出否决或承认之前,只能算是效力待定合同
基于无权代理案的成因,我们可以分为无法代表他人行为、代理权已告终止以及越权代理等三种类型。
4.尽管可能并未得到被代理人的授权,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合约相对方是出于善意,并且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确实拥有代理权力的话,那么该代理行动的法律效果便会自然归属到被代理人身上。
在此过程中给被代理人带来的任何经济损失,应由行为人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赔偿。《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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