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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代理(借用名义)

备忘录

甲方:

乙方:

丙方:

经过协商,甲乙丙三方拟成立一家有限公司,并就具体事宜备忘如下:

一、在新成立的公司中,甲乙丙三方将分别持股40%、30%和30%;

二、在新成立的公司中,甲方的股权份额将由乙方代持,即乙方是名义持有人,甲方是实际出资和实际股权持有人。

三、在新成立的公司中,乙方、丙方的出资由甲方筹措,适用法律上的赠与关系;如乙方、丙方的出资发现不实的情况,则由甲方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

四、新成立的公司将由甲方实际运营和实际控制;乙方将在新成立的公司中被登记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乙方只是新成立的公司的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印鉴、公司的公章、合同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银行开户及银行印鉴、公司营业执照等证照均由甲方持有和掌控。相应的,公司成立、运营中发生的一切与公司有关的问题,包括法律责任、负债,无论刑事、民事的还是行政的,均由甲方承担。

五、甲方在实际运营和掌控公司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有任何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否则,由甲方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六、除非由相反的具有与本备忘录相同形式或内容的文件记载,新成立的公司均应认为是按本备忘录成立和运营,各方应遵守本备忘录。

特此备忘!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 月 日

隐名代理(借用名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