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按照法律规定,任何个体公民在未经过人民法院作出最终判定之前,均不能被视为已经有罪。
而所谓的“刑事拘留”仅是司法程序中采取的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手段。
关于涉案个体罪犯是否触犯了《刑法》之规定,应首先交由负责此案侦查工作的特定公安机关展开全面调查。
若经该机关主管部门认定当事人并不构成犯罪,则将撤销案件;
反之,一旦确认其已构成犯罪,即可将相关证据及材料转交至对应的检察院机构,并提出申请予以公诉。
然后,检察院会对此案进行再次详细审查,如经审查后判断该案不构成犯罪,便会将材料返还至侦查部门;
在此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士的强制措施也将自动得到解除。
相反,若检察院认定该案确实构成犯罪,那么将向相应法院提起公诉,由有权审判的法院来裁决该被告人士是否真的构成犯罪。
通常情况下,侦查期间的长度为两个月左右。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刑事拘留本身未必必定会导致坐牢的处罚,然而坐牢的可能性却相当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