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若出现任意一方擅自带走子女,且限制或剥夺另一方行使探望儿童权益之行为的情况,则此种行为显然违反法律规定。
原则上,对于并非实际承担未成年人监护责任的另一方,同样具备对该儿童实施探望的法定权利。
任何人员均无权对此类权益进行干涉、阻挠。
因此,关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与探望事宜,相关当事人应本着理性与冷静的态度进行友好磋商,妥善加以解决。《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