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们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在面临男方请求解除婚姻关系,而女方不愿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先通过相关机构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负责处理此类诉讼的人民法院会对案件进行深入了解和仔细审理,试图在调解无果的前提下,以公允、透明的原则作出审判决定。
若确实确认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再复合,那么将判定解除这段夫妻关系。
反之,若不能达成充分的共识,法院应判令不允许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