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因劳动者个人原因给用人单位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有权根据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款进行索赔。
在此过程中,对于经济损失的赔偿事宜,可以由用人单位从劳动者本人的薪资中扣除。
然而在执行这个操作时需要注意:
如果每月扣除的金额超过了劳动者当月工资总额的20%,那么这种行为是不被允许的。
倘若经过扣除之后,剩下的工资不到该地区最低月薪标准,则应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发放至劳动者手中。《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