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宅基地纠纷问题的处理,主要有四个途径可供参考选择:
首先,建议双方进行协商处理,以最佳的方式解决其间产生的纷争。
其次,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于协商结果仍然存在疑虑,或存在异议无法达成共识,也可以考虑寻求第三方调解组织帮助,将矛盾化解在初期阶段。
再者,如若以上两种方法均未能成功解决争议,两方可继续选择向当地有关仲裁机构申请进行仲裁程序。
最后,若最终仍未得到满意答复或认为受到任何形式的不公正对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亦可直接向相关法院提起诉讼。《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