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电子数据交换形式设立的合同,其成立的地点将被确定为主管方(接收者)的主要经营场所。
若该方并无主要经营场所,则将其实际居住地址作为合同成立的依据。
倘若双方当事人另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严格遵循其商定结果。
如果在采用电子数据交换方式订立合同时,要求必须签署确认书,此时确认书的签署即视为合同订立的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二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