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服务合同,顾名思义,是由身为其中介人的一方,提供订立证券买卖或者投资等方面的合同订立的指导或者协助客户完成相关流程的服务,并要求在此过程中取得委托人所支付的服务费用。
而签订此类居间合同时,需要严格遵循以下几个必要条件:
首先,参与履行合约的各方,即包括委托人与中介人,都应当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每一方对于此次合同的订立过程和内容都应有真正自愿的意思表示;
最后,在整个过程中,任何一方都须确保其行为符合现行法律条文以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且不得违反社会公共秩序以及善良风俗。《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