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当事人一方凭借合情合理且无争议的方式所收集到的视听资料或经对照无误的音视频文本复制品,这种通过录音获取的证据在处理债权债务纠纷的过程中是合法有效的。
如果您录制的音频文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所有这些材料都是合法有效的证据:
首先,在公共场所由第三者录制的内容,其中涉及有他人针对债权问题进行谈话,此类录音具有法律上的有效性;
其次,当您在公开场合与债务人就债权事项进行对话时进行录音,同样具有合法性;
再次,您录制的内容必须全面、清晰,未经任何形式的剪辑和修饰,这样的录音才能被认定为有效的证据。
然而,请注意,以下几种方法获得的录音并不会被法律承认,不具备合法性的证据收集方式包括:
故意在私下向债务人偷拍偷录相关事实,甚至在他们居住的地方偷偷安装摄像机(如事先未征得当事人同意);
以及通过在债务人的电话上安装窃听软件,从而非法获取通话记录等。
同时,如果您对音频内容进行了后期编辑处理,那么在法院对录音内容进行核实审查时,假如债务人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录音中包含的问题,那么这个录音将失去法律效力,不能成为您主张维护权益的证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